(1)当住院治疗是针对恶性肿瘤时,恶性肿瘤才有可能成为主要诊断。
(2)当对恶性肿瘤进行外科手术切除(包括原发部位或继发部位),即使做了术前和/或术后放疗或化疗时,选择恶性肿瘤为主要诊断。
(3)即使患者做了放疗或化疗,但是住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肿瘤诊断(如恶性程度、肿瘤范围),或是为了确诊肿瘤进行某些操作(如:穿刺活检等),主要诊断仍选择原发(或继发)部位的恶性肿瘤。
(4)如果患者本次专门为恶性肿瘤进行化疗、放疗、免疫治疗而住院时,选择恶性肿瘤化疗(编码Z51.1)、放疗(编码Z51.0)或免疫治疗(编码Z51.8)为主要诊断,恶性肿瘤作为其他诊断。如果患者在一次住院中接受了不止一项的上述治疗,则可以使用超过一个的编码,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原则2正确选择主要诊断。
(5)当治疗是针对继发部位的恶性肿瘤时,以继发部位的恶性肿瘤为主要诊断。如果原发肿瘤依然存在,原发肿瘤作为其他诊断。如果原发恶性肿瘤在先前已被切除或根除,恶性肿瘤个人史作为其他诊断,用来指明恶性肿瘤的原发部位。
(6)当只是针对恶性肿瘤和/或为治疗恶性肿瘤所造成的并发症进行治疗时,选择该并发症作为主要诊断,恶性肿瘤作为其他诊断首选。如果同时有多个恶性肿瘤,按照肿瘤恶性程度的高低顺序书写。
A恶性肿瘤引起的贫血,如果患者为治疗恶性肿瘤相关的贫血而入院,且仅对贫血进行了治疗,应选肿瘤疾病引起的贫血作为主要诊断(D63.0*肿瘤引起的贫血),恶性肿瘤作为其他诊断。
B化疗、放疗和免疫治疗引起的贫血,当患者为了治疗因化疗、放疗和免疫治疗引起的贫血而住院时,且仅对贫血进行了治疗,选择贫血作为主要诊断,相关的肿瘤诊断作为其他诊断。C当患者为了接受化疗、放疗和免疫治疗而入院,治疗中产生了并发症,如:难以控制的恶心、呕吐或脱水,仍选择化疗、放疗和免疫治疗为主要诊断,并发症作为其他诊断。D当患者因为恶性肿瘤引起的并发症住院治疗时(如脱水),且仅对该并发症(如脱水)进行了治疗(静脉补液),选择该并发症(如脱水)作为主要诊断,相关的肿瘤诊断作为其他诊断。
(7)未特指部位的广泛转移恶性肿瘤
未特指部位的广泛转移恶性肿瘤使用编码C80,该诊断只有在患者有了转移病灶且不知道原发和继发部位时使用。当有已知继发部位肿瘤的诊断时,应分别逐一诊断。
(8)妊娠期间的恶性肿瘤
当妊娠者患有恶性肿瘤,选择妊娠、分娩及产褥期并发恶性肿瘤(.8)作为主要诊断,ICD-10第二章中的适当编码作为其他诊断,用来明确肿瘤的类型。
(9)肿瘤患者住院死亡时,应根据上述要求,视本次住院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主要诊断。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
肿瘤ICD编码要点肿瘤在ICD编码中至少需要两个编码去表示,一个是部位编码,一个是肿瘤形态码,甚至有时候涉及肿瘤功能活性的还要编码内分泌章节编码。
肿瘤是ICD编码的第二章(C00-D48)
包括以下几大组:
C00-C97恶性肿瘤
D00-D09原位肿瘤
D10-D36良性肿瘤
D37-D48动态未定或者动态未知的肿瘤
一、肿瘤动态分类编码
ICD-10骨肿瘤动态分类只包括3个类型,分别是:良性,交界恶性和恶性。需要注意的是,原位癌的动态编码/2在骨肿瘤编码中没有使用。
可以看到,WHO骨肿瘤动态分类与ICD-10骨肿瘤动态分类并不能完全对应。对于WHO骨肿瘤动态分类中的中间型,一般对应于ICD-10肿瘤动态的交界恶性,但也有例外。
例如:上皮样血管瘤虽然属于中间型肿瘤,但对应于ICD-10动态编码/0,如果中间型肿瘤发生远处转移,则对应于ICD-10动态编码/3。WHO骨肿瘤动态分类中的恶性,由于只针对起源于骨内的恶性肿瘤,故对应的ICD-10动态编码只有/3没有/6。
二、肿瘤多个形态学编码分类
A.一个具有多种形态的肿瘤分别要编多个形态编码,形态编码的先后顺序要按形态学编码原则和结合临床的治疗方案,即:采用肿瘤多个形态学编码规则,选择编码较大的组织类型为主要附加编码。
例如:“移行细胞表皮样癌”,“移行细胞癌NOS”编码为M/3,而“表皮样癌NOS”却为M/3,遇到这种情况,则应采用较大编码(在此例为M/3),因为通常它更为特异。B.当病理报告没有说明肿瘤的组织类型哪种为主要(占大部分)成分时,即按编码原则选择肿瘤形态编码较大的为主要附加编码;当病理报告有说明肿瘤的组织类型哪种成分占有大部分时,应将大部分的组织学作为主要附加编码。
例如:病理示小细胞癌合并腺癌,其中大部分为小细胞癌:小细胞癌(M/3)为主要附加编码,腺癌(M/3)为次要附加编码。三、复合癌编码
肿瘤患者在多个部位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原发恶性肿瘤,即复合癌。采用综合编码C97为主要编码,具体的肿瘤部位和形态学编码作为附加编码。如果患者该次住院只治疗了其中的某个肿瘤,则以该肿瘤为主要编码,C97为附加编码。
例如:多发性骨髓瘤和前列腺癌,主要编码C97,附加编码C90.0和C61,C97对应的形态学编码为M/3。四、对肿瘤所引起的一些疾病进行双重分类
肿瘤章节C00-D48对应星剑号双重分类。也可以理解为国际疾病分类肿瘤章节C00-D48当中的每一个肿瘤部位编码均有出现双重分类的可能。
例如:当骨恶性肿瘤是任何类型的癌或腺癌时,即形态学编码位于M-M之外,且骨折的部位在脊椎,此时ICD-10给出了特定编码C79.5M49.5*M/6,只需根据病理结果更改形态学编码便可以。
五、肿瘤交搭跨越编码
起源部位不明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部位的肿瘤称为交搭跨越。类目相同的恶性肿瘤部位但亚目不同,就编码到该类目的.8中。
例如:贲门胃体癌编码为C16.8。如果索引另有特指,则按照指示编码。
例如:食管和胃癌C16.0;交搭跨越某个系统内多个类目的边界,即相邻部位肿瘤类目不相同,按归属系统分类,亚目都是.8;跨越系统的恶性肿瘤,分类于C76.8。
六、菱形号编码使用
菱形号是出现在ICD-10卷三肿瘤表中的特殊符号,其含义是指除了骨内性和牙源性肿瘤,部位标有菱形号的任何类型的癌或腺癌均应认为是从一个未特指的原发部位转移而来,并编码于C79.5。例如:
A.当骨恶性肿瘤的组织学编码范围在M或M~M之外时,应按继发骨恶性肿瘤编码,部位编码为C79.5,即把骨内性和牙源性肿瘤的组织学编码范围理解在M或M~M之间。由于绝大部分的原发骨恶性肿瘤的组织学编码范围确实是M~M之间。
B.有的肿瘤,如骨内脂肪肉瘤,临床上一般认为是原发于骨的恶性肿瘤,是一种极少见的骨内恶性肿瘤,其组织学编码为M,如果按照上述对菱形号含义的理解把骨内脂肪肉瘤判定为继发骨恶性肿瘤并编码于C79.5,将不符合临床对肿瘤为原发的认定。而从主导词“脂肪肉瘤”下也只能得到“另见肿瘤,结缔组织,恶性”的提示,并不能得到合适的部位编码。
由于骨内脂肪肉瘤实际上也属于骨内肿瘤的一种,故应按原发骨恶性肿瘤编码,部位编码应为C40或C41。
文章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病案ICD编码,仅供参考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DRGs、DIP系列丛书热售中!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