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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12 14:02:00

别让道德善意在“善良的恶”中消失


[新闻回放] 据《贵州都市报》昨道:今年3月份以来,贵州省黔西县在全县展开了一场“捐资助困、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捐款过程中,领导干部捐款标准是每人2000元,中层干部捐1500元,据称这是默认的标准。一项与个人善意相关的公益活动,因为公权力的介入而变了味。可以肯定的是,在变相的“强捐”下,这一掺杂了“剥夺”个人合法财产的“恶”的存在,足以抵消“扶贫”这一道德善意,并使“捐款者”失去了其付出的快感,哪怕这种“恶”是“善良”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一项义务的设定,都应当体现为法律的形式。一个人的工资收入,是其合法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予以损害,只要其个人财产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如个人所得税等公共义务、债务履行等个人义务。当因公益目的需要公民的帮助时,只能以一种倡导的方式,提倡大家自愿捐款,注意,必须体现“自愿”,而且公权力绝对不能在其中起裁判作用。为了弥补财*之不足,提倡有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自愿捐款,为扶贫分点忧,做点实事,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好事。相信绝大多数人也能够理解,并会积极投身其中。但是,自愿,并结合自身的能力,这是捐款的内在含义所在。如果一方面提倡人们捐款,一方面又做出数额的限制,这就不是捐款,而是一种义务设定了。从法律上来说,义务的设定缺少了严格的程序规范,就成为一种制度之恶。可以看出,以“扶贫”的善意而“强制捐款”,是用一种“恶”的手段来实现“善”的目的。因此,这种“恶”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为他们都是以“善”的目的或说以“善”作为表现形式的。但是,正是这种隐蔽性,隐藏了法治社会中一个危险后果———公民的合法利益,是可以被“善”的目的来加以剥夺的!而更大的危险在于———公权力无视个人合法利益的存在,使个人合法利益失去了保障。付出本来应当是快乐的,别人在自己的帮助下改变生存环境、改善生存条件,本是每一个善良的人在每一次付出之后的自然快感。然而,当一种崇高的善举,被加入了强制性因素时,谁会在这场公权力的表演中收获快感?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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