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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五个保障计划,符合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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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弘扬职工互助互济精神,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有效缓解职工因疾病或意外给家庭经济和生活上带来的困难,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四川省总工会实施的五个保障计划。

关于这五个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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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了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充分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精神,坚持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有效地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因病住院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特制定“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版)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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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版)

为了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充分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精神,坚持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有效地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因病住院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特制定“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本省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参加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可通过本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集体参加本计划,由单位工会或单位代理本单位职工统一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在本计划实施之前,原已参加了《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职工,在保险期限未结束之前,不能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采取团体形式参加,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单位或上级工会统一为其职工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并负责向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职工知晓、理解本计划。

第三条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其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参加本计划的比例为%;20-人(含人)的,最低参加本计划的比例为80%;人以上的,最低参加本计划的比例为70%;超过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章会费

第四条本计划会费为每人元,须在参加本计划时一次性交清,参加本计划后不予退回。本计划每名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第五条本计划会费由入会职工单位汇总后,以单位名义统一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缴纳。

第六条被保障人缴纳的会费用于所有参与职工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本会将对成功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工会或单位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三章保障期限

第七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自本会审核同意参加本计划,新参加本计划的生效时间以向本会成功提交参加“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后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若本会初审通过后15天内未缴纳相应会费至本会,此次申请将自动作废。届时如需参加本计划,需重新提交申请。保障期满继续参加本计划应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缴纳会费。

本计划非保证续期,在职工申请继续参加本计划时,如果本会对本计划进行了调整,则按照调整之后的计划收取会费和提供保障。

第八条参加本计划单位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参加本计划手续。

第九条初次参加本计划须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从保障期限起始时间算起。保障期满前30天至保障期满后15天内完成续期参加本计划手续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免责期,且保障期限续接上一个保障期;保障期满后未能在15天内完成续期参加本计划手续的视为初次参加本计划,将重新执行30天的免责期。原已参加了《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职工,在保险期满前30天至保险期满后15天内完成参加本计划手续的单位,不执行免责期,且保障期限续接上一个保险期。

第四章保障待遇

第十条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以出院证上的入院时间及出院时间为起止)所产生的本次医疗费用,凡符合当地最新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报销待遇的,本会承担按规定项目和一定比例以住院时间先后顺序支付两次住院互助金的责任,其支付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起付标准:在一个保障期内首次住院支付个人负担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的80%,第二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40%。

(二)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自付:在一个保障期内首次住院支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内,按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比例费用的60%,第二次住院支付上述范围的40%。

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领取的互助金(包括起付标准和比例自付两部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时,若治疗未结束,在被保障人保障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领取互助金次数(即两次)且未达到领取互助金10元限额的条件下,可以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障期内的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标准计算领取互助金。

保障期满续期参加本计划的,若保障期的保障责任未终止,则分别按两个保障期的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标准分别计算,领取互助金,不重复计算,并分别计算领取互助金次数;若前一个保障期的保障责任已终止,则只能按后一个保障期的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标准计算,领取互助金。

一个保障期限可以申领两次互助金,首次申领报销视为本保障期的第一次住院申领,一旦申领成功,本保障期之前的所有住院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本会不再承担报销责任。

第十二条原已参加《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职工,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但在保险期满后15天内参加了本计划,则分别按各自保障期的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各自标准领取互助金,不重复计算,并分别计算领取互助金次数。

第十三条被医院住院且中途没有办理入(出)或转院手续,但期间进行多次连续医疗保险结算的,此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

被保障人进行住院治疗且办理多次入(出)院手续或办理转院手续的,则视为多次住院,只能按时间先后顺序受理两次住院互助金申领。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任意条件,当期保障责任终止:

(一)本计划保障期满;

(二)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达到一个保障期限的规定次数(两次);

(三)一个保障期限内申领住院医疗互助金达到限额10元;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一)被保障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四)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和免责期前患病入院的(无论出院时间是否超过免责期);

(五)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住院和各种治疗费用;

(七)特殊疾病门诊(含门诊慢性病);

(八)被保障人不能提供医保局(或医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结算单或其他规定证明材料的;

(九)申报时限在医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90天的;

(十)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一)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时,治疗未结束且未续期参加本计划的,超出保障期的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医疗费用;

(十二)未纳入医保范围内的自费项目;

(十三)不属于本计划保障待遇范围的。

第六章互助金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六条被保障人的互助金申请,医院开出结算单之日起90天内进行申报(逾期本会不再受理被保障人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所需提交的资料为:

(一)经被保障人单位工会或单位盖章的《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住院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二)被保障人的身份证;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局出具的被保障人医疗保险结算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出院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原件;

(四)被保障人的银行卡(需被保障人提供正确银行卡号及其开户网点);

(五)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相关文件制度

第十七条(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8号):“坚持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各级工会开展活动要在全民医保的整体框架下,加强与*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会帮扶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状况、职工队

伍规模科学开展活动。坚持适度补偿原则,合理设计保障项目,发挥补充保障作用,防止出现保障不足或过度补偿。”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17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备案,并在本地或异地(本省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计划仍然有效。对变更工作单位至异地(本省内)的,按变更后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范围、标准等)执行。

第十九条本计划实施期间,本会可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起付标准、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等)的变化,对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比例或会费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计划从年10月1日起实施。年3月18日四川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实施“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通知》(川工发[]19号)中的《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同时废止。年10月1日前参加《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未到期的在

职职工,保障待遇按原计划执行,年10月1日起的续期,直接续期本计划,不设免责期。

第二十一条本计划解释权为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第二十二条释义

免责期:指被保障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在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即使发生患病住院,被保障人也不能申领互助金,这段时期称为免责期。

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线,个人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费用)达到此“起付线”时,医疗保险才开始支付,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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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特推出“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版)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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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版)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参加对象

本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集体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职工必须为参加单位的工会会员或职工。

第二条参加方式

本计划采取团体形式参加,拟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应通过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或单位代理本单位职工统一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

参加本计划时须有本单位8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单位只能办理一次参加本计划手续。对已参加本计划的单位,保障期内新增参加人员,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期时统一办理。

单位工会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职工知晓、理解本计划。

第三条会费

本计划每人每份会费为20元,每名职工只可参加本计划1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职工参加本计划后,不可退出、不可转让。

被保障人缴纳的会费用于所有参与职工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本会将对成功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工会或单位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四条会费缴纳方式

本计划会费由入会职工单位汇总后,以单位名义统一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缴纳。

第五条保障期限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自本会审核同意参加本计划,新参加本计划的生效时间以向本会成功提交参加“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申请后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若在本会初审通过后15天内未缴纳相应会费至本会,此次申请将自动作废。届时如需参加本计划,需重新提交申请。

本计划非保证续期,在职工申请继续参加本计划时,如果本会对本计划进行了调整,则按照调整之后的计划收取会费和提供保障。

第六条保障待遇

一、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本会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按《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表》给付对应比例的互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伤残等级给付相应的互助金。

二、当同一保障期间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被保障人在保障责任有效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会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标准给付互助金后(一个保障期内给付一次互助金),保障责任终止。

四、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会按其意外伤害类型对应标准的最高额度给付互助金,保障责任终止。

五、在本计划生效后,被保障人申领互助金比例达到对应标准的80%及以上时,可一次性领取慰问金元(每人次),慰问金由市、州或区县工会代本会发放,本保障期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待遇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障人身故或残疾,本会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一、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障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障人受酒精、*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及无照驾驶、酒后驾驶、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障人疾病、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五、被保障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及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导致的事故;

六、被保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胶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事行动、原子能、核辐射、地震、暴乱、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

八、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九、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十、被保障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十一、医疗事故导致的;

十二、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十三、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十四、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八条互助金给付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身故给付由被保障人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被保障人的遗产处理。

第九条被保障人应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且可以在保障期限内变更受益人,如需变更,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无指定受益人,则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障人身故,身故互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伤害互助金申请表,所需上传的资料为:

(一)《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金申请表》;

(二)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死亡证明书;

(三)如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四)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明或申请人的身份证;

(五)有关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和被保障人的关系证明;

(六)被保障人或申请人的银行卡;

(七)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意外伤害事故的性质、

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障人残疾的,被保障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伤害互助金申请表,所需上传的资料为:

(一)《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金申请表》;

(二)由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或残疾证;

(三)被保障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意外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被保障人的身份证;

(五)被保障人的银行卡。

第十一条自伤残鉴定书(或死亡证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互助金给付,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互助金权益。

第十二条本计划的解释权为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对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交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相关文件制度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8号):“坚持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各级工会开展活动要在全民医保的整体框架下,加强与*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会帮扶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状况、职工队伍规模科学开展活动。坚持适度补偿原则,合理设计保障项目,发挥补充保障作用,防止出现保障不足或过度补偿。”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17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本计划从年10月1日起实施。年4月18日四川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实施“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计划”的通知》(川工发[]36号)中的《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计划》同时废止。年10月1日前参加《四川省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未到期的在职职工,保障待遇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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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为了充分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越性,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威胁女性的六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外阴癌、输卵管癌)后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帮助,缓解因治疗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特推出“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为女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

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版)全文如下↓↓↓

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版)

为了充分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越性,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威胁女性的六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外阴癌、输卵管癌)后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帮助,缓解因治疗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特推出“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为女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

第一条保障对象

本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年满18至70周岁,尚未发现患过任何一种恶性肿瘤的女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被保障人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6类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申请领取互助金。本计划所指的女性重大疾病包括以下6类: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卵巢癌

3.原发性宫体癌(含子宫肉瘤)

4.原发性宫颈癌

5.原发性外阴癌

6.原发性输卵管癌

第三条参加办法

本计划采取团体参加制,拟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应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或单位代理本单位女职工统一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单位可办理一次参加本计划手续。单位工会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职工知晓、理解本计划。

第四条会费

本计划每人每份会费为元,每名女职工最多可参加两份。女职工参加本计划后,不可退出、不可转让。

被保障人缴纳的会费用于所有参与女职工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待遇,其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本会将对成功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工会或单位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会费缴纳方式

本计划会费由入会职工单位汇总后,以单位名义统一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缴纳。

第六条保障期限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十年。自本会审核同意后参加本计划,新参加本计划的生效时间以向本会成功提交参加“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申请后的次日零时计算。若在本会初审通过后15天内未缴纳对应会费至本会,此次申请将自动作废。届时如需参加本计划,需重新提交申请。期满或被保障人患病获得互助金后,保障责任自然终止。

新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须自本计划保障期限开始之日起执行天的医疗观察期。医疗观察期是指从签署计划书的次日零时起至第天的24时止。在保障期限内已参加一份本计划的情况下,新增加的一份本计划无需执行天医疗观察期。

保障期满后15天内完成续期参加本计划手续的女职工,将不再执行医疗观察期,且保障期限接续上一个保障期;保障期满后未能在15天内完成续期参加本计划手续的视为初次参加本计划,将重新执行天的医疗观察期。原已参加《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计划》,并符合本计划条件的女职工,保险期满后15天内完成参加本计划手续的,不执行医疗观察期,且保障期限续接上一个保险期。

本计划非保证续期,在女职工申请继续参加本计划时,如果本会对本计划进行了调整,则按照调整之后的计划收取会费和提供保障。

第七条互助金标准

每份互助金额为00元,每名女职工参加本计划最高限额为两份,每一被保障人的最高互助金额为0元。

第八条健康告知

参加单位工会或单位、职工须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否则在悉知不实时,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有权解除已形成的互助保障责任及追回已发出的互助金。

第九条保障范围及保障责任

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经具有病理检验条件、医院确诊,并经本会专家鉴定小组鉴定为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宫体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输卵管癌之一或并发多项者,每份保障可获得互助金人民币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0元(两份)。

保障期满或一经领取本计划互助金后,本保障期待遇终止。

在医疗观察期内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宫体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输卵管癌之一或并发多项者,不享受领取“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待遇,可以申请退还会费。

第十条发病时间确认

医院手术(含取活检)之日为发病及发现患病时间。

第十一条除外责任

有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九条规定的互助金待遇:

(一)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医疗观察期内首次发现患本计划所列的6类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二)被保障人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三)医院误诊;

(四)由其他疾病转移所导致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列的6类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五)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列的6类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六)因吸*、艾滋病、滥用药物或故意行为患本计划所列的6类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七)对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八)由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疾病。

(九)不符合参加条件而参加本计划的。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互助金时限

被保障人从发病时间算起,一年内必须申请领取互助金,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领取权,本会不再受理领取互助金申请,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领取互助金手续

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被保障人发生属于本计划所列的6类女职工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经参加本计划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失业,如重新就业,则仍按相应程序向新单位工会或单位申请办理患病领取互助金手续;新单位未开展互助保障工作的或失业后没有重新就业,则向原参加本计划单位工会或单位申请办理;原单位如已关闭破产,则向本会申请办理。)。

被保障人申请互助金时所需上传提交的资料为: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互助金申请表》;

(二)被保障人身份证;

(三)医院病历原件(含医院病理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等)。

(四)被保障人银行卡;

(五)本会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互助金的给付

本会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互助金给付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本会专家鉴定小组审核并由专家签署意见后,本会办理相关手续。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终止。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而本会认为有必要复诊的,被保医院进行病理会诊,并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其会诊费用由被保障人自理。

第十五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原则上为被保障人本人。

第十六条相关文件制度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8号):“坚持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各级工会开展活动要在全民医保的整体框架下,加强与*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会帮扶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状况、职工队伍规模科学开展活动。坚持适度补偿原则,合理设计保障项目,发挥补充保障作用,防止出现保障不足或过度补偿。”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17号):“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计划所列6类女性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二)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首次参加本计划均需重新执行医疗观察期的规定。

(三)为维护全体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计划解释权属于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第十九条本计划从年10月1日起实施。年5月18日四川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工女发[]3号)中的《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计划实施办法》和年6月16日四川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川工事字[]5号)”同时废止。年10月1日前参加《四川省职工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计划》未到期的女职工,保障待遇按原计划执行,年10月1日起的续期,直接续期本计划,不设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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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为了充分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越性,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特殊重大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帮助,缓解因治疗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特推出“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为女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

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版)全文如下↓↓↓

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版)

为了充分发扬互助互济的优越性,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特殊重大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帮助,缓解因治疗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以下简称“本计划”),为女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

第一条参加对象

本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尚未发现患过任何一种恶性肿瘤的女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必须为工会会员或在职职工。

第二条保障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被保障人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申请领取互助金。本计划所指女性特殊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0类: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卵巢癌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原发性宫颈癌

5.原发性外阴癌

6.原发性阴道癌

7.原发性输卵管癌

8.原发性子宫肉瘤

9.原发性绒毛膜癌

10.原发性浸蚀性葡萄胎

第三条参加办法

本计划采取团体参加制,拟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应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或单位代理本单位女职工统一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单位可办理一次参加本计划手续。单位工会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职工知晓、理解本计划。

第四条会费

本计划每人每份会费为40元,每名职工最多可参加两份。职工参加本计划后,不可退出、不可转让,在同一个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被保障人缴纳的会费用于所有参与女职工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本会将对成功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工会或单位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会费缴纳方式

本计划会费由入会职工单位汇总后,以单位名义统一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缴纳。

第六条保障期限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两年。自本会审核同意后参加本计划,新参加本计划的生效时间以向本会成功提交参加“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申请后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若在本会初审通过后15天内未缴纳对应会费至本会,此次申请将自动作废。届时如需参加本计划,需重新提交申请。期满或被保障人患病获得互助金后,保障责任自然终止。

新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须自本计划保障期限开始之日起执行90天的医疗观察期。医疗观察期是指从签署计划书的次日零时起至第90天的24时止。

符合本计划参加条件的女职工在保障期满后15日内通过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会费继续参加本计划的,将不再执行90天医疗观察期。

本计划非保证续期,在女职工申请继续参加本计划时,如果本会对本计划进行了调整,则按照调整之后的计划收取会费和提供保障。

第七条互助金标准

每份互助金额为元,每名女职工参加本计划最高限额为两份,每一被保障人的最高互助金额为元。

第八条健康告知

参加单位工会或单位、职工须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参加单位工会或单位、职工向本会告知参与职工的健康状况内容如下:

(一)凡被保障人患过的各种疾病、良性包块或因此而造成器官切除等情况(正常的剖宫产、结扎手术除外)。

(二)告知两年内最近一次女工健康普查的体检情况。

(三)两年内因病曾全休或半休以及目前因病正在全休或半休等情况。

第九条保障责任

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经具有病理检验条件、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互助金元(每份);另可按人次一次性领取慰问金每人元(无论参加份数),慰问金由市、州、区县或基层工会代本会发放。

保障期满或一经领取本计划互助金后本保障期待遇终止。

在医疗观察期内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阴道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子宫肉瘤、原发性绒毛膜癌、原发性浸蚀性葡萄胎之一或并发多项者,不享受领取“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B”互助金待遇,可以申请退还会费。

第十条发病时间确认

医院手术(含取活检)之日为发病及患病时间。

第十一条除外责任

有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九条规定的互助金待遇:

(一)被保障人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任何部位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二)初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医疗观察期内首次发现患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三)被保障人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四)医院误诊。

(五)由其他疾病转移所导致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六)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七)因吸*、艾滋病、滥用药物或故意行为患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或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八)对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九)由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疾病。

(十)不符合参加条件而参加本计划的。

第十二条领取互助金手续

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被保障人发生属于本计划所列的10类女职工特殊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经参加本计划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失业,如重新就业,则仍按相应程序向新单位工会或单位申请办理患病领取互助金手续;新单位未开展互助保障工作的或失业后没有重新就业,则向原参加本计划单位工会或单位申请办理;原单位如已关闭破产,则向本会申请办理。)。

被保障人申请互助金时所需上传提交的资料为: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四川省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障互助金申请表》;

(二)被保障人身份证;

(三)医院病历原件(含医院病理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等)。

(四)被保障人银行卡;

(五)本会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被保障人从发病时间算起,一年内必须申请领取互助金。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权,本会不受理领取互助金申请,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互助金的给付

本会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互助金给付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本会专家鉴定小组审核并由专家签署意见后,本会办理相关手续。互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终止。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而本会认为有必要复诊的,被保医院进行病理会诊,并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其会诊费用由被保障人自理。

第十五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原则上为被保障人本人。

第十六条相关文件制度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8号):“坚持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各级工会开展活动要在全民医保的整体框架下,加强与*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会帮扶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状况、职工队伍规模科学开展活动。坚持适度补偿原则,合理设计保障项目,发挥补充保障作用,防止出现保障不足或过度补偿。”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17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计划所列10类女性特殊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

(二)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首次参加本计划均需重新执行医疗观察期。

(三)为维护全体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四)本计划从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计划解释权属于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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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互助互济的优越性,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特定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特推出“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为全省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

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版)全文如下↓↓↓

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版)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互助互济的优越性,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特定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为全省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

第一条参加对象

本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被保障人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条参加办法

本会只接受由单位工会或单位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拟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应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工会或单位代理本单位职工统一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人以下的单位须%参加,人—人的单位,最低参加比例80%;人以上的单位,最低参加比例为7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单位只能办理一次参加本计划手续。对已参加本计划的单位新增人员,原则上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期时统一办理。

单位工会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职工知晓、理解本计划。基层工会或单位首次参加本计划时须提供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第四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会费标准为每份60元,每名职工最多可参加2份,职工参加本计划后,不可退出、不可转让,在同一个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被保障人缴纳的会费用于所有参与职工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本会将对成功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工会或单位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会费缴纳方式

本计划会费由入会职工单位汇总后,以单位名义统一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缴纳。

第六条保障期限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自本会审核同意参加本计划,新参加本计划的生效时间以向本会成功提交参加“四川省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申请后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若在本会初审通过后15天内未缴纳对应会费至本会,此次申请将自动作废。届时如需参加本计划,需重新提交申请。期满或被保障人患病获得互助金后,保障责任自然终止。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职工须自本计划保障期限开始之日起执行90天的医疗观察期。医疗观察期是指从签署计划书的次日零时起至第90天的24时止。

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在本计划保障期满之前或期满后15日内通过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会费继续参加本计划,不再执行90天医疗观察期,超过期满之日15日缴纳会费的单位,其参与职工仍须执行医疗观察期。

本计划非保证续期,在职工申请继续参加本计划时,如果本会对本计划进行了调整,则按照调整之后的计划收取会费和提供保障。

新增人员一律执行医疗观察期,保障待遇从保障计划生效日起计算。

第七条互助金标准

每份互助金额为元,每名职工参加本计划最高限额为两份,每名被保障人的最高互助金额为3元。

第八条健康告知

职工参加本计划时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参加本计划前已患本计划所保障的30类重大疾病之一或多种,应如实告之病史,如有隐瞒,即使符合领取条件也不能领取互助金。

第九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计划生效30日(含)内,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可以申请退还会费。

2.在本计划生效30日(不含)后90日(含)内,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按人次一次性领取慰问金每人元(无论参加份数),慰问金由市、州或区县工会代本会发放,本保障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计划生效90日(不含)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元(每份),另可按人次一次性领取慰问金每人元(无论参加份数),慰问金由市、州或区县工会代本会发放,本保障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计划前已患有本计划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被保障人,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被保障人,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二)本计划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计划。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算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计划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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